股东出资和股权转让中法律风险及防范第六大核心问题 —— 如何在章程中设计特殊条款保护股东利益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8-02 17:28) 点击:130 |
要旨:新公司法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最重要的体现在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的制定来实现公司经营的自由。对于章程的内容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章程做出个性化设计,自由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因此,在章程制(修)订过程中约定有利于股东的特殊内容,是保障股东利益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 【法理解读】 关于公司章程能否对股权转让设定限制条款问题,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部分的原《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为维护股东之间的关系及公司自身的稳定性,章程可以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相应的限制和要求。这是公司自治及人合性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故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所作的特别约定,各方均应遵守。在本律师经办的案子中,公司将“一票否决权”的特殊约定明确于公司章程之中,这种限制是各方出于各自利益需求达成引进投资的真实意思表示结果,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符合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 另还可以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可以实现同股不同权或一票否决权。 【实战总结】 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的特殊约定本是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合理体现,但实案中《投资协议》明确约定的“一票否决权”在庭审中却未得到认定。对方败诉的原因是:其一,公司章程中关于“一票否决权”的内容表述并不明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信息中对此也未有清晰反映,无法据此认定公司章程中对方公司享有一票否决权;其二,原告在收到转让股权通知书时也未积极行使“一票否决权”或是通知受让方,从而丧失其实际行使“一票否决权”特权的机会,使得辛苦争取而来的权利因怠于行使归于虚设。 【风险提示】 (1)特殊条款的约定事项违背了《公司法》第43条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该项约定无效。 (2)特殊条款约定客观上难于操作或约定过于笼统,造成流于形式,违背特殊约定的初衷。 (3)怠于行使其特殊权利,导致权利处于“真空”状态而无法实现。 …… 【律师支招】为防范风险,本律师有五招应对,现展示两招 第一招: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享有特殊权利或限制其他股东权利时,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违背。 …… 第五招:即便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享有特殊权利,其仍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的合法方式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特殊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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